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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0-06-0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抚顺市工伤保险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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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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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四十五条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11号)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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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工作日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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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由本人或家属向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确认,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根据申请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特别说明:对无争议的工伤康复,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信息系统传递康复方案和核准确认信息,工伤职工个人无需在协议机构和经办机构之间来回“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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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 首次连续计算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由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建议,报经办机构备案后进行康复治疗;

2. 鉴定伤残等级后的工伤职工,由协议机构向经办机构提出康复确认,经核准后进行康复治疗

3. 存在伤病情复杂等特殊情形的,经办机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派出医疗卫生专家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或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协助进行材料审核或现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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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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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单位申请→受理→审核→办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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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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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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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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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型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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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办理次数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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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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