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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四季度工伤保险新费率实施情况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01-1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2020年第季度工伤保险新费率实施情况

 

2017年1月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抚人社发〔2016〕129 号)内容执行。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支情况,确定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4%、0.6%、1.0%、1.4%、1.8%、2.2%、2.4%、2.8%。比原有的三类五档(0.7%、1.4%、1.8%、2.4%、2.8%)。2020年2月起,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1“免”。20202月至12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2、“减”。20202月至6月,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3、“缓”。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科

2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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