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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1-11-0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11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规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111日起执行。

  调整后,市(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三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2元;三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9元。

 

本文转载自抚顺新闻网,原文链接为:

http://www.fs024.com/news/newsshow-107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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