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规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市(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三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2元;三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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