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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的说明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9-08-0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确定的说明

 

按照辽人社发﹝201717号、抚人社函﹝20189号、辽政办发﹝201914号和辽人社﹝201959 号文件规定,我市严格执行“双基数双比例”的企业养老保险征缴政策。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五区1420/月,三县1300/月)。

二、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为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抚顺市4513元)的300%,最低为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 。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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