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
确定的说明
按照辽人社发﹝2017﹞17号、抚人社函﹝2018﹞9号、辽政办发﹝2019﹞14号和辽人社﹝2019﹞59 号文件规定,我市严格执行“双基数双比例”的企业养老保险征缴政策。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按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工资总额(五区1420元/月,三县1300元/月)。
二、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为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抚顺市4513元)的300%,最低为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 。
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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