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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补缴欠费问题的说明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9-11-2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养老保险补缴欠费问题的说明

 

一、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政策解答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国家规定的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保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不允许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便可享受养老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如目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或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建议立即缴费,以免造成新的拖欠而影响其享受养老待遇。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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