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 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为保障工伤职工临床治疗,纳入工伤保险 基金给付范围的药品目录,它是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 纳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被《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典》收载;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从国外进口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主要基于以下 3 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界定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保障工伤职工得到现有条件下所能提供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二是为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使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三是为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有了些目录和标准,就可以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 支出,遏制浪费,从而有效地依法满足工伤职工医疗和康复需求。
◎温馨提示 办理时间:每月 19-28 日(工作日)。
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024-5399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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