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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08-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停 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要点释义 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 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 知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满时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若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获得全面补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一方面,工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受伤、致残、患职业病所遭受的损失应获得补偿,不应由职工本人负担;另一方面,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医疗尚未终结,尚未评定伤残等级,无法确定具体的伤残待遇。基于这两方面原因,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生活护理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而不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责,也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费用。

◎温馨提示

咨询电话:

市社保中心 市社保大厦 2 楼 58 窗口 024-53997626 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市社保大厦 2 楼 34 窗口 024-5244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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