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抚劳社发〔2008〕47号)的补充规定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8条的规定,从2011年8月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市取消抚劳社发〔2008〕47号文件第二条“达到一次性发放条件的,原则上一次性发放”的规定,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规定,从2015年1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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